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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征,朝阳征地模式被判决违法

发布时间:2019-07-03 14:16:24 人气:75
案例介绍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用于记明土地按 照法定程序征收;3、搬迁谈话笔录,用于证明对被拆迁人进行搬迁洽谈;4、热电联产一期东三家村拆迁情况统计,用于证明被征 收土地上的拆迁情况;5、朱xx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及 估价结杲报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登记表,用于证明征地部门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了登记;6、辽宁省行政事让单位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用于证明依法给予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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