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律师
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本案情
原告苏先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居民,在大村门村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阳朔汽车站搬迁及附属建设用地的需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后,由阳朔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大村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苏先生的土地也在征收范围内。
由于认为此次县政府征地不符合法律程序,苏先生一直未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亦未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7年5月8日,为了加快搬迁工程,阳朔县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百余人,动用七台挖掘机,强行将苏先生等村民承包的农田推平毁坏,使苏先生等村民的经济受到了重大的损失。